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