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