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对古树名木设立保护标志,并根据需要设置防护栏、避雷针、支撑架等保护设施。

保护标志的设立、更新、维护办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制定。

具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可以另列标牌进行介绍。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