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对古树名木设立保护标志,并根据需要设置防护栏、避雷针、支撑架等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设立、更新、维护办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制定。具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可以另列标牌进行介绍。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