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定古树名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古树群的认定和公布,依照法律、法规执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规定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古树名木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调整保护范围。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及时将划定的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