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