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用水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申请手续,并交纳水费。

城市消火栓属消防专用,非火警不得擅自使用,消防单位应当将灭火取水地点、时间及用水量通报城市供水企业。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