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章 供水经营第三十条有效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以及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数值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绝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及时催缴,并通知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水费应当按照《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