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储存,再向水站或者用户提供用水。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