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占用物流仓储用地的,由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物流仓储用地用途的,由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