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孝感麻糖米酒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从事孝感麻糖米酒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大麦芽以外的糖化剂生产孝感麻糖;

(二)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三)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