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擅自制造孝感麻糖米酒地理标志商标标识;

(二)未经孝感麻糖米酒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许可,在麻糖米酒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三)将受保护的孝感麻糖米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

(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