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认定锡剧代表性传承人,支持传承人设立传习所、工作室,并根据需要为其提供必要的经费补贴。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履行开展锡剧技艺传授、创作表演等传承活动,以及妥善保管相关实物资料等义务。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