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文物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本地区文物资源,形成地缘文化特质和区域品牌特征,并应用于商业、贸易、旅游、交通等领域,同时采取各种方式鼓励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文物的保护和利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必要的信息、指导和服务,并对文物利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