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文物销售单位销售的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在销售后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