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建设高速公路时同步配置消防设施;已建成通车高速公路的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提升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能力。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