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除清障救援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曳故障车、事故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高速公路清障救援车辆应当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清障救援任务时,应当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警戒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从事经营性修车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