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高速公路改建、扩建,需要移动、拆除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桥梁、渡槽、管线、电缆等设施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