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