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立法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九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自施行之日起满两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主管法规实施的部门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立法后评估报告提出需要对法规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将相关立法项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