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事关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的重大立法事项,可以开展立法协商,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