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六条有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即可以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印发或者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法规草案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