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暂不付表决的法规案,经过审议修改和协调,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得到解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审议。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