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或者联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