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进行论证。拟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