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有关方面的建议,提出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作出调整的,应当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