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由工会组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