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三条有效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经济、法律、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为企业方或者职工方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接受委托代表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集体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