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每方协商代表一般由三至九人组成,双方代表人数对等,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女职工和残疾职工人数分别达到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和残疾职工的代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