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检查,防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三)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经营;

(四)允许超载车辆出站;

(五)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载客出站。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