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献血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