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享受用血优惠的人员,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血站、医疗机构应当优化服务流程,为其办理用血免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亲属关系或者使用虚假材料骗取用血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