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档案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和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的;(二)拒绝接收符合移交要求的档案的;(三)擅自改变档案馆馆舍的功能和用途的;(四)对直接接触档案的档案工作人员未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保障措施的;(五)阻挠档案主管部门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