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工作中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提升档案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