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档案条例/第六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四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电子政务、电子文件管理、数据管理、保密管理等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完善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