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规范,认真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