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水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