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在航道、港口水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养殖、种植;

(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

(三)倾倒泥土、砂石、废弃物;

(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活动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