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绿色矿山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行业标准。

新建、改扩建矿山应当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未达到标准的已建生产矿山应当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