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绿色矿山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按时足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基金的计提、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