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按时足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基金的计提、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