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对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查处。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并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