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明确承担统计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或者配备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人员。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全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的统计执法证考试合格后颁发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执法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调离所在的统计机构时,应当交回统计执法证。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统计执法证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对象有义务如实提供统计检查所需要的资料和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