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二年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