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出台相应奖励补贴政策,扶持物业服务企业创优评先、发展壮大,引导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通过信用信息评价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