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在与物业服务人办理承接物业管理手续二十日前,向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事项,并接受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一)项目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以及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服务用房。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