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对已成立业主大会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召开会议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推选办法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