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每套商品房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处3万元罚款,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