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依法列入征收范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相应变更抵押合同:

(一)实行产权调换补偿的,由抵押当事人以调换所得房地产重新设定抵押权;

(二)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人将所得补偿金提存公证,作为抵押财产处理,或者由抵押当事人选择与原抵押物同等价值的房地产重新设定抵押权。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