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一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应当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用于该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制度,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监管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核实。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