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水户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申请延期。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