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清水河流域协同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清水河流域协同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