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清水河流域协同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清水河流域协同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清水河流域,是指清水河干流及其支流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